豫(卦十六)震上坤下
【原文】《豫》:利建侯,行师。
【今注】豫:卦名。本义为象之大。引申为娱乐、怠厌。侯,侯国。行师,用兵。
【今译】豫:宜于封建侯国及用兵作战。
(豫卦》象征欢乐愉快:有利于建立诸侯的伟大功业,有利于出师南征北战。)
16坤下震上。豫:利建侯行师。
[疏]正义曰:谓之豫者,取逸豫之义,以和顺而动,动不违众,众皆说豫,故谓之豫也。动而众说,故可利建侯也。以顺而动,不加无罪,故可以行师也。无四德者,以逸豫之事不可以常行,时有所为也。纵恣宽暇之事不可长行以经邦训俗,故无元亨也。逸豫非幹正之道,故不云“利贞”也。庄氏云:“建侯,即元亨也。行师,即利贞也。”案:《屯卦》“元亨利贞”之后,别云“利建侯”,则“建侯”非“元亨”也。恐庄氏说非也。
【集解】郑玄曰:坤,顺也。震,动也。顺其性而动者,莫不得,得其所,故谓之豫。豫,喜逸说乐之貌也。震又为雷,诸侯之象。坤又为众,师役之象。故“利建侯、行师”矣。
虞翻曰:复初之四,与小畜旁通。坤为邦国,震为诸侯。初至五,体比象。四利复初,故“利建侯”。三至上,体师象,故“行师”。
【朱熹注】坤下,震上。
豫:利建侯行师。○豫,和乐也。人心和乐以应其上也。九四一阳,上下应之,其志得行,又以坤遇震,为顺以动,故其卦为豫,而其占利以立君用师也。
【原文】《彖》曰:豫,刚应而志行,顺以动,豫。豫顺以动,故天地如之,而况「建侯行师」乎?天地以顺动,故日月不过,而四时不忒。圣人以顺动,则刑罚清而民服,豫之时义大矣哉!
【今注】此释《豫》卦卦名卦辞之义。刚应:《豫》卦九四之刚为群阴所应。顺以动:《豫》下坤上震,坤为顺震为动。如:从。“如,从也。”行师:指出兵作战。过:失度。忒:差错,忒。○天地以顺动:“天左施,地右转。《河图》云:'地有四游,冬至地上行,北而西三万里。夏至地下行,南而东三万里。春秋二分是其中矣。’地常动不止,而人不知。譬如闭舟而行不觉舟之运也。是古说天动地亦动也。”时义:一卦之时所含的意义。
【今译】《彖传》说:豫,阳刚为阴柔所应,其志才能行施,顺从其性而动,这就是豫。豫,顺性而动,所以天地都遵从这一规律,更何况“封建诸侯,出兵打仗”这些事情呢!天地顺乎时而动,故日月运行不失其度,而四时更替亦无差错。圣人顺乎天时而动,则刑罚清明而万民服从。豫卦时所包含的意义,太大啦!
【周易正义】《彖》曰:豫,刚应而志行,顺以动,豫。豫顺以动,故天地如之,而况“建侯行师”乎?天地以顺动,故日月不过,而四时不忒,圣人以顺动,则刑罚清而民服。豫之时义大矣哉!
[疏]“《彖》曰豫刚应而志行”至“大矣哉”。○正义曰:“豫,刚应而志行,顺以动,豫”者,“刚”谓九四也;“应”谓初六也。既阴阳相应,故“志行”也。此就爻明豫义。顺以动,坤在下,是顺也。震在上,是动也。以顺而动,故豫也。此以上下二象明豫义也。自此巳上,释豫卦之理也。“豫顺以动,故天地如之,而况建侯行师乎?”者,此释“利建侯行师”也。若圣人和顺而动,合天地之德,故天地亦如圣人而为之也。天地尊大而远,神之难者犹尚如之,况於封建诸侯、行师征伐乎?难者既从,易者可知。若“建侯”能顺动,则人从之。“行师”能顺动,则众从之。天地以顺动,故日月不过而四时不忒。自此以下,广明天地圣人顺动之功也。若天地以顺而动,则日月不有过差,依其晷度,四时不有忒变,寒暑以时。“圣人以顺动,则刑罚清而民服”者,圣人能以理顺而动,则不赦有罪,不滥无辜,故“刑罚清”也。刑罚当理,故人服也。“豫之时义大矣哉”者,叹美为豫之善彖传豫,言於逸豫之时,其义大矣。此叹卦也。凡言不尽意者,不可烦文其说,且叹之以示情,使后生思其馀蕴,得意而忘言也。然叹卦有三体:一直叹时,如“大过之时大矣哉”之例是也;二叹时并用,如“险之时用大矣哉”之例是也;三叹时并义,“豫之时义大矣哉”之例是也。
夫立卦之体,各象其时,时有屯夷,事非一揆,故爻来適时,有凶有吉。人之生世,亦复如斯,或逢治世,或遇乱时,出处存身,此道岂小?故曰“大矣哉”也。然时运虽多,大体不出四种者:一者治时,“颐养”之世是也;二者乱时,“大过”之世是也;三者离散之时,“解缓”之世是也;四者改易之时,“革变”之世是也。故举此四卦之时为叹,馀皆可知。言“用”者,谓適时之用也。虽知居时之难,此事不小,而未知以何而用之耳。故坎、睽、蹇之时宜用君子,小人勿用。用险取济,不可为常,斟酌得宜,是用时之大略。举险难等三卦,馀从可知矣。又言“义”者,《姤卦》注云:“凡言义者,不尽於所见,中有意谓”者也。是其时皆有义也。略明佚乐之世,相随相遇之日,隐遯羁旅之时,凡五卦,其义不小,则馀卦亦可知也。今所叹者十二卦,足以发明大义,恢弘妙理者也。凡于《彖》之末叹云“大哉”者,凡一十二卦。若《豫》、《旅》、《遯》、《姤》凡四卦,皆云“时义”。案:《姤卦》注云:“凡言义者,不尽於所见,中有意谓。”以此言之,则四卦卦各未尽其理,其中更有馀意,不可尽申,故总云“义”也。《随》之一卦亦言“义”,但与四卦其文稍别。四卦皆云“时义”,《随卦》则“随时之义”者,非但其中别有义意,又取随逐其时,故变云“随时之义大矣哉!《睽》、《蹇》、《坎》此三卦皆云“时用”。
案:《睽卦》注云:“睽离之时,非小人之所能用。”《蹇卦》亦云“非小人之所能用”。此二卦言“大矣哉”者,则是大人能用,故云:“大矣哉”!其中更无馀义,唯大人能用,故云“用”不云“义”也。《坎卦》“时用”,则与《睽》、《蹇》稍别,故注云“非用之常,用有时也”。谓《坎》险之事,时之须用,利益乃大,与《睽》、《蹇》“时用”文同而义异也。《解》之“时”,《革》之“时”,《颐》之“时”,《大过》之“时”,此四卦直云“时”,不云“义”与“用”也。案:《解卦》注难解之时,非治难时,故不言“用”。体尽於《解》之名,无有幽隐,故不曰“义”,以此注言之,直云“时”者,寻卦之名则其意具尽,中间更无馀义,故不言“义”,其卦名之事,事巳行了,不须别有所用,故《解》、《革》及《颐》事巳行了,不须言“用”。唯《大过》称“时”,注云:“君子有为之时。”与《解》、《革》、《颐》其理稍别。《大过》是有用之时,亦直称“时”者,取“大过”之名,其意即尽,更无馀意,故直称“时”,不云“义”,又略不云“用”也。
【子夏注】阴者小人之道也。治之者,非君子欤。众阴而阳御之,非当大位则有兵战之事。文之不当理也。其用师而豫乎,刚应而众从之也。豫先而当得其顺动者也。顺以动,故天地如之,日月之迭明也。四时之更,变也。圣人以顺动,而天下服也。非圣人不能得顺动之时义也。
【集解】《彖》曰:豫,刚应而志行,○侯果曰四为卦主,五阴应之,刚志大行,故曰“刚应而志行”。
顺以动,豫。○崔觐曰:坤下震上,顺以动也。
豫顺以动,故天地如之,○虞翻曰:小畜,乾为天。坤为地。如之者,谓天地亦动,以成四时,而况建侯行师。言其皆应而豫也。
而况建侯行师乎!○《九家易》曰:震为建侯,坤为行师;建侯所以兴利,行师所以除害。利兴害除,民所豫乐也。天地有生杀,万物有始终。王者盛衰,亦有迭更,犹武王承乱,而应天地。建侯行师,奉辞除害,民得豫说,君得安乐也。
天地以顺动,○虞翻曰:豫变通小畜。坤为地。动初至三成乾,故天地以顺动也。
故日月不过,而四时不忒。○虞翻曰:过谓失度,忒,差迭也。谓变初至需,离为日,坎为月,皆得其正,故“日月不过”。动初时,震为春。至四,兑为秋。至五,坎为冬。离为夏。四时位正,故“四时不忒”。通变之谓事,盖此之类。
圣人以顺动,则刑罚清而民服。○虞翻曰:清,犹明也。动初至四,兑为刑。至坎,为罚。坎、兑体正,故“刑罚清”。坤为民,乾为清,以乾乘坤,故“民服”。案:帝出震,圣人也。坎为法律,刑罚也。坤为众,顺而民服也。
豫之时义大矣哉。○虞翻曰:顺动天地,使日月四时,皆不过差。刑罚清而民服,故“义大”也。
【朱熹注】《彖》曰:「豫」,刚应而志行,顺以动,豫。○以卦体、卦德释卦名义。
豫顺以动,故天地如之,而况建侯行师乎?○以卦德释卦辞。
天地以顺动,故日月不过而四时不忒,圣人以顺动,则刑罚清而民服。豫之时义大矣哉。○极言之而赞其大也。
【原文】《象》曰:雷出地奋,豫。先王以作乐崇德,殷荐之上帝,以配祖考。
【今注】此释《豫》卦卦爻之象。雷出地奋:《豫》下坤上震,震为雷,坤为地,雷在地上动,故曰雷出地奋。奋,动。○崇,充。殷:盛。《说文》:“作乐之盛称殷。”荐:进献,即指祭祀。○配,祭祀,《尚书·吕刑》:“惟克天德,自作元命,配享在下。”
【今译】《象传》说:雷出地上而动。《豫》卦之象。先王效此制作音乐以增崇其德,用盛大祭祀进献于上帝,并祭祀祖先。
(《豫卦》的卦象为,下坤地上震雷,为地上响雷之表象。雷在地上轰鸣,使大地振奋起来,这就是大自然愉快高兴的表现。上古圣明的君主,根据大自然欢乐愉快时雷鸣地震的情景创造了音乐,并用音乐来崇尚推广伟大的功德。他们以盛大隆重的仪礼,把音乐献给天帝,并用它来祭祀自己的祖先。)
【周易正义】《象》曰:雷出地奋,豫。先王以作乐崇德。殷荐之上帝,以配祖考。
[疏]正义曰:案诸卦之象,或云“云上于天”,或云“风行天上”,以类言之,今此应云“雷出地上”,乃云“雷出地奋豫”者,雷是阳气之声,奋是震动之状。雷既出地,震动万物,被阳气而生,各皆逸豫,故曰“雷出地奋,豫”也。“先王以作乐崇德”者,雷是鼓动,故先王法此鼓动而作乐,崇盛德业,乐以发扬盛德故也。“殷荐之上帝”者,用此殷盛之乐,荐祭上帝也,象雷出地而向天也。“以配祖考”者,谓以祖考配上帝。用祖用考,若周夏正郊天配灵威仰,以祖后稷配也;配祀明堂五方之帝,以考文王也,故云:“以配祖考”也。
【子夏注】雷始发震奋而出地,物遂其豫也。震先而得其乐乎,故谓豫之。为乐得于心,而形见于外,兴物而动其情,曰乐。故先王之有天下者,乐也。礼平天下之志,以修诸内也。故合其钟、鼔、竽、瑟、管、磬之声而与众共乐也。礼者,重本崇德而敬其上也,故禘郊宗祖皆崇有德,而配之上帝天神焉。以与众同敬而节诸外也,故作乐崇德,殷荐上帝,合礼乐之化,设内外之敎,而天下顺也。
【集解】《象》曰:雷出地奋,豫。○崔觐曰:震在坤坤,故言“雷出地”。雷,阳气,亦谓龙也。夏至后,阳气极而一阴生。阴阳相击,而成雷声。雷声之疾,有龙奋迅豫跃之象,故曰“奋豫”。
先王以作乐崇德,殷荐之上帝,以配祖考。○郑玄曰:奋,动也。雷动于地上,而万物乃豫也。以者,取其喜佚动摇,犹人至乐,则手欲鼓之,足欲舞之也。崇,充也。殷,盛也。荐,进也。上帝,天帝也。王者功成作乐,以文得之者,作钥舞;以武得之者,作万舞;各充其德而为制。祀天帝以配祖考者,使与天同飨其功也。故《孝经》云:郊祀后稷以配天,宗祀文王于明堂,以配上帝是也。
【朱熹注】《象》曰:雷出地奋,豫,先王以作乐崇德,殷荐之上帝,以配祖考。○雷出地奋,和之至也。先王作乐,既象其声,又取其义。殷,盛也。
【原文】初六,鸣豫,凶。
《象》曰:「初六鸣豫」,志穷凶也。
【今注】鸣,名。志穷凶:初六阴柔居下失正。故其志穷极而有凶。
【今译】初六:以喜佚悦乐而闻名,将有凶。
(自鸣得意,高兴过了头,结果乐极生悲,必遭凶险。)
《象传》说:“初六爻豫乐而闻名”,其志穷极而有“凶”。
(《豫卦》的第一位初六,“自鸣得意,高兴过了头”,说明它没有雄心壮志,志向容易满足。一满足,就得意忘形,结果必遭凶险。)
【周易正义】初六:鸣豫,凶。
[注]处豫之初,而特得志於上,乐过则淫,志穷则凶,豫何可鸣?
[疏]正义曰:“鸣豫”者,处豫之初,而独得应於四,逸豫之甚,是声鸣于豫。但逸乐之极,过则淫荒。独得於乐,所以“凶”也。
《象》曰:“初六鸣豫”,志穷凶也。
[疏]正义曰:释“鸣豫”之义。而初时鸣豫,后则乐志穷尽,故为“凶”也。
【子夏注】初有上应,乐有得志也。夫君子之心,静而自居。知得丧之终始,而不迁其正,故其乐不极,其忧不沮,何患之及哉。小人之始得志,夸其大而极其志,极而不及,于祸者无之。
【集解】初六:鸣豫,凶。○虞翻曰:应震善鸣,失位,故“鸣豫,凶”也。
《象》曰:初六鸣豫,志穷凶也。○虞翻曰:体剥蔑贞,故“志穷凶也”。
【朱熹注】初六,鸣豫,凶。○阴柔小人,上有强援,得时主事,故不胜其豫而以自鸣,凶之道也。故其占如此。卦之得名,本为和乐,然卦辞为众乐之义,爻辞除九四与卦同外,皆为自乐,所以有吉凶之异。
《象》曰:初六「鸣豫」,志穷凶也。○穷,谓满极。
【原文】六二,介于石,不终日,贞吉。
《象》曰:「不终日贞吉」,以中正也。
【今注】介:中正坚定,亦有解作纤小、触摸者。于,如。不终日:不待终日。以中正:六二以阴居阴得中,此指用中正之道。
【今译】六二:坚贞如盘石,不待终日,占问得吉。
(正直而不同流合污的品德坚如盘石,还不到一天时间,就明白了欢乐愉快的深刻道理,能守正必获吉祥。)
《象传》说:“不待终日占问有吉”,因用中正之道。
(“还不到一天时间,就明白了愉快欢乐的深刻道理,能守正必获吉祥”,这是因为能居中守正,在欢乐中既不过分,也不会不满足,因而获得吉祥。)
【周易正义】六二:介于石,不终日,贞吉。
[注]处豫之时,得位履中,安夫贞正,不求苟“豫”者也。顺不苟从,豫不违中,是以上交不谄,下交不渎。明祸福之所生,故不苟说;辩必然之理,故不改其操介如石焉。“不终日”明矣。
[疏]正义曰:“介于石”者,得位履中,安夫贞正,不苟求逸豫,上交不谄,下交不渎,知几事之初始,明祸福之所生,不苟求逸豫,守志耿介似於石。然见几之速,不待终竟一日,去恶修善,相守正得吉也。
《象》曰:“不终日贞吉”,以中正也。
[疏]正义曰:释“贞吉”之义,所以见其恶事,即能离去,不待终日守正吉者,以比六二居中守正,顺不苟从,豫不违中,故不须待其一日终守贞吉也。
【子夏注】卦一阳也。众阴竞之,以求豫也。二得顺而中正,物至而顺,豫至而乐,不迁其正也,故介如石坚,难以茍变。感之至,后动也。得吉之先也,其先知者不疾而速获其吉也。安用其终日乎。
【集解】六二:介于石,○虞翻曰:介,纤也。与四为艮,艮为石,故“介于石”。
不终日,贞吉。○虞翻曰:与小畜通,应在五。终变成离,离为日,得位。欲四争复初,已得休之。故“不终日,贞吉”。
《象》曰:不终日,贞吉,以中正也。○侯果曰:得位居中,柔顺正一,明豫动之可否,辩趣舍之权宜。假如坚石,不可移变,应时则改,不待终日。故曰豫之正吉。
【朱熹注】六二,介于石,不终日,贞吉。○豫虽主乐,然易以溺人,溺则反而忧矣。卦独此爻中而得正,是上下皆溺于豫,而独能以中正自守,其介如石也。其德安静而坚确,故其思虑明审,不俟终日,而见凡事之几微也。《大学》曰:「安而后能虑,虑而后能得。」意正如此。占者如是,则正而吉矣。
《象》曰:「不终日,贞吉」,以中正也。
【原文】六三,盱豫,悔,迟有悔。
《象》曰:「盱豫有悔」,位不当也。
【今注】盱xu,张目,指得势喜悦之貌。迟,迟疑。位不当:六三以阴居阳失位不中。
【今译】六三:仰视于上,以媚颜附势为乐,则有悔。迟疑不决,亦有悔。
(有谄媚奉承暗送秋波的手段取悦于上司,以求得自己的欢乐,这势必导致悔恨。如若执迷不悟,悔恨不及时,就会招致更大的悔恨。)
(思想迟钝糊涂足以让人后悔;行动缓慢不定,更使人后悔莫及。)
《象传》说:“仰视(媚颜)为乐将有悔”,(六三)位不正当。
(“用谄媚奉承、暗送秋波的手段取悦于上司,以求得自己欢乐,这势必导致悔恨”,这是由于六三爻所处位置不正的缘故。)
【周易正义】六三:盱豫悔,迟有悔。
[注]居下体之极,处两卦之际,履非其位,承“动豫”之主。若其睢盱而豫,悔亦生焉。迟而不从,豫之所疾,位非所据,而以从豫进退,离悔宜其然矣。
[疏]正义曰“盱豫悔”者,六三履非其位,上承“动豫”之主。“盱”谓睢盱。睢盱者,喜说之貌。若睢盱之求豫,则悔吝也。“迟有悔”者,居豫之时,若迟停不求於豫,亦有悔也。
《象》曰:盱豫有悔,位不当也。
[疏]正义曰:解其“盱豫有悔”之义,以六三居不当位,进退不得其所,故“盱豫有悔”。但《象》载经文,多从省略。经有“盱豫有悔”、“迟有悔”,两文具载,《象》唯云“盱豫有悔”,不言“迟”者,略其文也。故直云“盱豫”。举其欲进,略云“有悔”,举其迟也。
【子夏注】四经,始之地也。而三统下,卦之主而不当位,是以迟速皆不中也。盱而遽来,柔涉乎谄也。迟而后至,疑惧旅于众也。是以悔矣。
【集解】王弼曰:履非其位,承动豫之主。若其雎盱而豫,悔亦至焉。迟而不从,豫之所疾,进退离悔,位不当也。
向秀曰:雎盱,小人喜说、佞媚之貌也。
【朱熹注】六三,盱豫悔,迟有悔。○盱,上视也。阴不中正而近于四,四为卦主,故六三上视于四,而下溺于豫,宜有悔者也。故其象如此,而其占为事当速悔。若悔之迟,则必有悔也。
《象》曰:盱豫有悔,位不当也。
【原文】九四,由豫,大有得,勿疑。朋盍簪。
《象》曰:「由豫大有得」,志大行也。
【今注】由,从事,用。由豫,即从事娱乐。大有得,指丰盛富有。○勿,不。朋,朋友。盍he,合。簪zan,古代用来绾头发的针形首饰。此引申为连合,聚会。○志大行:五阴顺从九四之阳,故阳志而得以行,阳为大。
【今译】九四:用娱乐而丰盛富有,至诚而勿需疑虑,朋友聚合如簪。
(人们由于他而得到欢乐愉快,大有所获;毋庸置疑,朋友们会像头发汇聚于簪子一样,积聚在他周围。)
《象传》说:“由于从事娱乐而大有所得”,乃志大行。
(“人们由于得到欢乐愉快,大有所获”,表明九四爻的阳刚之志,可以放手实现。)
【周易正义】九四:由豫,大有得。勿疑,朋盍簪。
[注]处豫之时,居动之始,独体阳爻,众阴所从,莫不由之以得其豫,故曰“由豫,大有得”也。夫不信於物,物亦疑焉,故勿疑则朋合疾也。盍,合也。簪,疾也。
[疏]正义曰:“由豫大有得”者,处豫之时,居动之始,独体阳爻,为众阴之所从,莫不由之以得其豫,故云“由豫”也。“大有得”者,众阴皆归,是大有所得。“勿疑朋盍簪”者,盍,合也。簪,疾也。若能不疑於物,以信待之,则众阴群朋合聚而疾来也。
《象》曰:“由豫,大有得”,志大行也。
[疏]正义曰:“释由豫大有”之意。众阴既由之而豫,大有所得,是志意大同也。
【子夏注】一阳而能济众也。而上下应之,所以得豫,皆由之也。复何疑焉。旣顺以动之,天下附之。则智者为谋,勇者为力,皆相朋合,簪而来仕矣。
【集解】九四:由豫,大有得,勿疑,朋盍戠。○侯果曰:为豫之主,众阴所宗,莫不由之以得其豫。体刚心直,志不怀疑,故得群物依归,朋从大合,若以簪菾之固括也。虞翻曰:由,自从也。据有五阴,坤以众顺,故“大有得”。得群阴也。坎为疑,故“勿疑”。小畜兑为朋。盍,合也,坤为盍。戠,聚会也。坎为聚,坤为众,众阴并应,故“朋盍戠”。戠,旧读作撍,作宗也。
《象》曰:由豫,大有得,志大行也。○崔觐曰:以一阳而众阴从已合簪交欢,故其“志大行”也。
【朱熹注】九四,由豫,大有得。勿疑,朋盍簪。○九四,卦之所由以为豫者也。故其象如此,而其占为大有得。然又当至诚不疑,则朋类合而从之矣。故又因而戒之。簪,聚也,又速也。
《象》曰:「由豫,大有得」,志大行也。
【原文】六五,贞疾,恒不死。
《象》曰:「六五贞疾」,乘刚也。「恒不死」,中未亡也。
【今注】贞,占问。疾,疾病。恒,长久。乘刚:六五之柔乘九四之阳刚。中未亡:六五处尊居中,而没有死亡。
【今译】六五:占问疾病,此病长久不死(会痊愈并长久不死)。
(国中出现了不少弊病,但仍能长时间地支持下去而不致灭亡。)
《象传》说:“六五占问有疾病”,是乘阳刚造成的。“长时间不死”,乃用中而未死亡。
(《豫卦》的第五爻位六五指出,“国中出现了不少弊病”,但有刚强之臣辅佐,“恒不死”,这是因为它居中,只要保持中庸,就会长时间地坚持下去而不致于灭亡。)
【周易正义】六五:贞疾,恒不死。
[注]四以刚动为豫之主,专权执制,非巳所乘,故不敢与四争权,而又居中处尊,未可得亡,是以必常至于“贞疾,恒不死”而巳。
[疏]正义曰:四以刚动为豫之主,专权执制,非已所乘,故不敢与四专权。而又居中处尊,未可得亡灭之,是以必常至於贞疾,恒得不死而巳。
《象》曰:六五,“贞疾”,乘刚也。“恒不死”,中未亡也。
[疏]正义曰:“六五贞疾乘刚”者,解“贞疾”之义。以乘九四之刚,故正得其疾,恒不死也。“中未亡”者,以其居中处尊,未可亡灭之也。
【子夏注】四刚动也。众之归柔,无德乘之,正乃疾也。守恒于中,其义不死已,存其尊也。
【集解】六五:贞疾,恒不死。○虞翻曰:恒,常也。坎为疾。应在坤,坤为死。震为反生。位在震中,与坤体绝。故“贞疾,恒不死”也。
《象》曰:六五贞疾,乘刚也。恒不死,中未亡也。○侯果曰:六五居尊,而乘于四,四以刚动,非已所乘。乘刚为政,终亦病。若“恒不死”者,以其中也。
【朱熹注】六五,贞疾,恒不死。○当豫之时,以柔居尊,沈溺于豫,又乘九四之刚,众不附而处势危,故为贞疾之象。然以其得中,故又为恒不死之象。即象而观,占在其中矣。
《象》曰:六五「贞疾」,乘刚也。「恒不死」,中未亡也。
【原文】上六,冥豫,成有渝。无咎。
《象》曰:「冥豫」在上,何可长也?
【今注】冥,日暮天晚。渝,变。冥豫在上:“冥豫”之辞在上爻。冥豫,指夜晚而娱乐。何可长:上九居卦之终,故不会长久。
【今译】上六:日暮仍醉于娱乐,事虽成而有变。(却)无灾害。
(上六:晚上反复考虑,事情是成功还是有变故。结果没有变故。)
(已处在天昏地暗的局面之中,但却执迷不悟,仍沈溺于寻欢作乐之中,十分危险。但只要及时觉悟,改弦易辙zhe,则可避免祸害。)
《象传》说:“日暮昏冥娱乐”,居上位,如何能长久呢?
(“已处在天昏地暗的局面之中,但却执迷不悟,仍沈溺于寻欢作乐之中”,并高高在上,不察下情,这样的欢乐愉快怎能长久地保持呢?)
【周易正义】上六,冥豫成,有渝无咎。
[注]处“动豫”之极,极豫尽乐,故至于“冥豫成”也。过豫不巳,何可长乎?故必渝变然后无咎。
[疏]正义曰:“处动豫之极,极豫尽乐”,乃至於冥昧之豫而成就也。如俾昼作夜,不能休巳,灭亡在近。“有渝无咎”者,渝彖传豫,变也。若能自思改变,不为“冥豫”,乃得“无咎”也。
《象》曰:“冥豫”在上,何可长也?
【子夏注】刚得志而豫,五正疾矣。而又上之,处于豫外,不知时之豫,昧于豫之成也。何可长哉。变而知归,得无咎矣。
【集解】上六:冥豫,成有渝,无咎。○虞翻曰:应在三。坤为冥。渝,变也。三失位,无应,多凶。变乃得正,体艮成。故“成有渝,无咎”。
《象》曰:冥豫在上,何可长也?○荀爽曰:阳性冥昧,居尊在上,而犹豫说,故不可长。
【朱熹注】上六,冥豫。成有渝,无咎。○以阴柔居豫极,为昏冥于豫之象。以其动体,故又为其事虽成,而能有渝之象。戒占者如是,则能补过而无咎,所以广迁善之门也。
《象》曰:冥豫在上,何可长也?